企业用工试用期合同、工资、保险及合同解除有关政策
一、关于试用期期限。《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二、关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均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三、关于试用期工资。《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关于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具有法律强制规定的。
即使在试用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也不能不缴纳社保哦!
五、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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